常見問題

Q1:現存社企可否獲得伙伴倡自強計劃資助?

A1:為鼓勵更多成功社企擴展業務以倍增效益,讓更多弱勢社群受惠,伙伴倡自強計劃在2016年六月起實施優化措施,除了資助社企成立外,會把資助延伸至具有潛力擴張的社企(不論其曾獲「伙伴倡自強計劃」資助與否),讓它們通過擴張原有業務或開設業務分支,例如在不同地區的業務分支、加設新服務或產品生產線,以期創造更多社會效益。擴展業務項目的申請程序、資助金額上限及資助期與初創項目相同。

Q2:現時伙伴倡自強計劃將資助範圍由過往受資助社企需為弱勢社群創造就業機會,擴展到為弱勢社群提供產品及服務,但對有關的產品和服務會有那些要求?

A2:伙伴倡自強計劃仍以弱勢社群為對象,以助他們自力更生及融入社會為目標。因此,在擴闊資助範圍至提供切合弱勢社群特殊需要的產品及服務時,著眼點仍是有關產品及服務是否能夠幫助他們自力更生、融入社會,及會否達至更廣闊及深遠的社會效益。

Q3:本人能否以個人名義申請伙伴倡自強計劃?

A3:伙伴倡自強計劃只接受已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註冊的機構提出申請。伙伴倡自強計劃不會接受以個人名義提出的申請。

Q4:本機構是非牟利機構,但並非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是否可申請伙伴倡自強計劃?

A4:伙伴倡自強計劃接受未有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資格的機構提交申請,但申請機構須屬已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註冊的團體或有限公司,包括 :

  • 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成立的組織或團體;
  • 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或
  • 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同時,有關機構必須具備最少一年從事非牟利活動紀錄或最少一年營運社企(雛型項目也可)經驗。在提交申請時,除了伙伴倡自強計劃指定申請表格外,申請機構須額外填寫一份「非第88條機構申請表格」及提交相關額外資料/文件,包括最近期一年的帳目結算表(如能提供經審計賬目更佳)。詳情請參閱「伙伴倡自強計劃指引」。

Q5:本公司只持有商業登記證,欲申請伙伴倡自強計劃,請問是否必須先申請成為非牟利機構,方可遞交申請?

A5:伙伴倡自強計劃現接受未有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資格的機構亦可提交申請,但申請機構須屬已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註冊的團體或有限公司,包括 :

  • 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成立的組織或團體;
  • 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或
  • 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同時,有關機構必須具備最少一年從事非牟利活動紀錄或最少一年營運社企(雛型項目也可)經驗。在提交申請時,除了伙伴倡自強計劃指定申請表格外,申請機構須額外填寫一份「非第88條機構申請表格」及提交相關額外資料/文件,包括最近期一年的帳目結算表(如能提供經審計賬目更佳)。詳情請參閱「伙伴倡自強計劃指引」。

Q6:本機構為一間只營運數月的註冊有限公司,是否可提交申請?

A6:伙伴倡自強計劃現接受未有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資格的機構提交申請,但申請機構須屬已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註冊的團體或有限公司,及具備最少一年從事非牟利活動紀錄或最少一年營運社企(雛型項目也可)經驗。

Q7:申請機構可否同時提交多於一項申請?

A7:伙伴倡自強計劃並沒有限制申請機構提交申請的數目。不過,申請機構在提交申請時,需考慮及預期能讓伙伴倡自強計劃完全信服,如所有申請都獲批准,機構會擁有足夠所需能力,以同時有效地推行有關的社企項目。

Q8:申請機構可否與其他慈善團體/商業機構合作推行社企項目?

A8:我們歡迎來自不同界別的機構合作及提交聯合申請。不過,如屬兩個或以上機構合作的聯合申請,必須清楚訂明各方的責任,並必須指定其中一個機構為主要申請者。申請機構應與合作伙伴訂立清晰的合作條款,以釐清和確認彼此的要求和各方責任。

Q9:審批申請項目時會考慮那些因素?

A9:任何申請必須符合伙伴倡自強計劃的宗旨及規定。在審批申請項目時,主要考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相關因素:

  • 可履行的社會使命/創造的社會效益性質和幅度;
  • 商業可行性;
  • 於伙伴倡自強計劃資助完結後具備的持續商業營運的能力;
  • 在履行社會使命/創造社會效益及推行項目方面的能力;
  • 機構具備相關技術、管理能力及資源網絡;
  • 機構對推行項目的熱誠;及
  • 推行計劃是否合理和可行。
雖然如此,每個申請會按其情況和理據予以考慮。
Q10:那些申請項目會獲優先考慮?

A10:如申請項目具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特點,可獲優先考慮:

  1. 弱勢社群的長處︰社企項目營運時能發掘及運用弱勢社群對象的長處。
  2. 帶來顯著社會效益:項目能讓弱勢社羣有莫大禆益,例如設立機制協助受聘的弱勢社羣轉投公開勞工市場就業,使更多人受惠,或為弱勢社羣僱員提供晉升階梯等。
  3. 跨界別合作:項目會推動不同界別合作,包括私營機構、地區團體、專業團體等。
  4. 地區為本模式︰項目以地區為本模式發展,例如與地區團體合作、運用社區資本(如地區資源、網絡)等。
  5. 社企間的協同效應:項目可推動社企間互相合作、彼此融合,例如項目計劃在營運時,使用其他社企所提供的產品/服務,產生協同效應,幫助社企整體發展。
  6. 具額外效益:項目除了為弱勢社羣提供就業機會和產品/服務外,能創造其他社會價值及正面影響,例如為弱勢社羣謀福祉,推動社會融和等。

Q11:伙伴倡自強計劃會於何時開始接受申請?

A11:伙伴倡自強計劃全年接受申請,但約每半年截算申請一次,以分批處理所收到的申請。申請的截算日期,請參閱伙伴倡自強計劃網頁所載資料。

Q12:申請機構在提出申請後多久,才獲通知申請結果?

A12:評審會面解釋計劃書後三個月內或在接獲申請的全部所需資料後三個月內(以日期較後者為準),通知申請機構對其申請的決定。

Q13:伙伴倡自強計劃的撥款會如何發放予獲資助機構?

A13:獲資助機構可根據獲批社企項目的協議規定,運用撥款以支付項目所需的資本開支(用以購買設備、裝修等)及初期營運開支(用以支付員工薪酬、租金等)。資本開支的撥款會以先墊後付的方式發放;而營運開支撥款則按項目推行進度分期發放。

Q14:項目獲批撥款前可否先行聘任員工?

A14:按伙伴倡自強計劃規定,撥款只可用以支付資助期內直接因推行該項目而產生的開支,以及只可用於為推行項目而需支付在協議核准預算中獲批的開支項目。換言之,任何在簽訂撥款協議前已產生的開支包括員工薪酬或其他開支,均不可申領撥款。

Q15:項目獲批撥款前可否先行租用店舖、購買設備或裝修等?

A15:按伙伴倡自強計劃規定,撥款只可用以支付資助期內直接因推行該項目而產生的開支,以及只可用於為推行項目而需支付在協議核准預算中獲批的開支項目。換言之,任何在簽訂撥款協議前已產生的開支包括員工薪酬、租金或其他開支,均不可申領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