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概覽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自 2006 年 起 推 行 「 伙 伴 倡 自 強 」 社 區 協 作 計 劃 ( 伙 伴 倡 自 強 計 劃 ), 以 配 合 扶 貧 委 員 會 有 關 地 區 為 本 的 扶 貧 紓 困 工 作 。
計劃宗旨
伙 伴 倡 自 強 計 劃 旨 在 提 供 種 子 基 金 予 合 資 格 機 構 成 立 社 會 企 業 ( 下 稱 “ 社 企 ” ) , 以 推 動 可 持 續 的 地 區 扶 貧 工 作 , 協 助 社 會 上 的 弱 勢 社 羣 自 力 更 生 。 伙 伴 倡 自 強 計 劃 並 非 提 供 福 利 或 短 期 救 濟 , 而 是旨 在 提 升 弱 勢 社 羣 的 技 能 和 就 業 能 力 , 提 供 機 會 讓 他 們 自 我 裝 備 , 和 更 有 效 地 融 入 社 會 。
伙 伴 倡 自 強 計 劃 資 助 成 立 的 社 企 多 樣 化 , 雖 然 均 以 協 助 弱 勢 社 群 為 宗 旨 , 但 亦 具 不 同 的 社 會 目 的 、 多 元 化 的 經 營 模 式 、及 提 供 多 姿 多 采 的 服 務 。
受 伙 伴 倡 自 強 計 劃 資 助 的 社 企 項 目 須 符 合 伙 伴 倡 自 強 計 劃 的 宗 旨 , 即 :
- 需 透 過 以 下 方 式 , 以 達 至 協 助 弱 勢 社 羣 自 力 更 生 及 融 入 社 會 的 社 會 目 的 -
- 為 弱 勢 社 羣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提 升 他 們 的 技 能 和 能 力 ; 及 / 或
- 提 供 切 合 弱 勢 社 羣 特 殊 需 要 的 產 品 / 服 務 ;
- 以 及 在 伙 伴 倡 自 強 計 劃 資 助 期 結 束 後 能 夠 持 續 營 運 。
資助額和資助期
每 項 核 准 計 劃 最 長 三 年 及 最 多 可 獲 得 300 萬 元 的 資 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