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办 法

申请资格

慈善机构(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取得豁免缴税资格)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为 :

  • 法 定 机 构 或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例 ( 如 前《 公 司 条 例 》 ( 第 32 章 ) /《 公 司 条 例 》 ( 第 622 章 ) 、 《 社 团 条 例 》 ( 第 151 章 ) 等 法 例 ) 注 册 的 组 织 ; 及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第 112 章 ) 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属 公 共 性 质 的 慈 善 机 构 或 慈 善 信 托 。

详 情 可 参 考 载 于 本 页 的 「 伙 伴 倡 自 强 计 划 指 引 」

 

非第88条机构

未 有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第 112 章 ) 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机 构 亦 可 递 交 申 请 , 但 有 关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为 非 牟 利 机 构 或 社 会 企 业,并 且︰

  • 已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例 注 册 的 团 体 或 有 限 公 司 ; 以 及
  • 具 备 最 少 一 年 从 事 非 牟 利 活 动 纪 录 ; 或 具 备 最 少 一 年 营 运 社 企 ( 雏 型 项 目 也 可 ) 经 验 。

有 关 申 请 机 构 在 提 交 申 请 书 时 , 必 须 一 并 提 交 已 填 妥 之 指 定 补 充 表 格 「 非 第 88 条 机 构 申 请 表 格 」 及 提 供 额 外 资 料 / 文 件 。

有 关 详 情 可 参 考 载 于 本 页 的 「伙 伴 倡 自 强 计 划 指 引」 。

 

资助额和资助期

每 项 核 准 计 划 最 长 三 年 及 最 多 可 获 得 300 万 元 的 资 助 。

 

申请办法

伙 伴 倡 自 强 计 划 全 年 均 接 受 申 请 , 但 会 每 半 年 定 出 截 算 日 期 , 以 便 分 批 处 理 在 截 算 日 期 或 之 前 收 到 的 申 请 。

申 请 时 间 表 详 情 如 下 :

第 38 期 申 请 – – 2025年2月28日

如 欲 知 道 更 多 伙 伴 倡 自 强 计 划 的 详 情 , 包 括 计 划 的 宗 旨 、 审 批 准 则 、 财 政 安 排 , 以 及 监 察 机 制 等 , 可 参 考 载 于 本 页 的 「 伙 伴 倡 自 强 计 划 指 引 」

申 请 必 须 以 指 定 的 申 请 表 格 提 出 , 并 须 按 申 请 表 格 内 的 「 递 交 申 请 时 须 具 备 的 文 件 清 单 」 要 求 提 交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 所 有 申 请 如 未 能 提 供 足 够 的 所 需 资 料 及 文 件 , 将 不 被 视 作 为 有 效 申 请 及 不 获 进 一 步 审 理 。

取得申请表格

申 请 表 格 可 点 击 此 处 下 载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可 以 邮 递 或 电 邮 方 式 送 交 伙 伴 倡 自 强 计 划 秘 书 处 , 地 址 及 电 邮 如 下:

香 港 湾 仔
轩 尼 诗 道 130 号
修 顿 中 心 31 楼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 伙 伴 倡 自 强 」 社 区 协 作 计 划 秘 书 处

电 邮 : esr_secretariat@had.gov.hk

 

优先考虑项目

如 社 企 项 目 具 备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特 点 , 其 申 请 可 获 优 先 考 虑 :

  • 弱 势 社 群 的 长 处 : 社 企 项 目 营 运 时 能 发 掘 及 运 用 弱 势 社 群 对 象 的 长 处 。
  • 为 社 会 带 来 显 着 效 益 : 项 目 能 让 弱 势 社 群 有 莫 大 禆 益 , 例 如 设 立 机 制 协 助 受 聘 的 弱 势 社 群 转 投 公 开 劳 工 市 场 就 业 , 使 更 多 人 受 惠 , 或 为 弱 势 社 群 雇 员 提 供 晋 升 阶 梯 等 。
  • 跨 界 别 合 作 : 项 目 会 推 动 不 同 界 别 合 作 , 包 括 私 营 机 构 、 地 区 团 体 、 专 业 团 体 等 。
  • 社 企 间 的 协 同 效 应 : 项 目 可 推 动 社 企 间 互 相 合 作 、 彼 此 融 合 , 例 如 项 目 计 划 在 营 运 时 , 使 用 其 他 社 企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 服 务 , 产 生 协 同 效 应 , 帮 助 社 企 整 体 发 展 。
  • 地 区 为 本 模 式 : 项 目 以 地 区 为 本 模 式 发 展 , 例 如 与 地 区 团 体 的 合 作 、 运 用 社 区 资 本(例 如 地 区 资 源 、 网 络) 等
  • 具 额 外 效 益 : 项 目 除 了 为 弱 势 社 群 提 供 就 业 机 会 和 产 品 / 服 务 外 , 能 创 造 其 他 社 会 价 值 及 正 面 影 响 , 例 如 为 弱 势 社 群 谋 福 祉 , 推 动 社 会 融 和 等 。

在 评 审 申 请 时 , 无 论 是 否 具 备 上 述 特 点 , 均 会 按 照 个 别 申 请 的 情 况 及 理 据 予 以 考 虑 , 并 须 符 合 伙 伴 倡 自 强 计 划 的 宗 旨 及 规 定 。

 

常见问题

 

与申请有关文件 

 

成功申请小提示
(只有中文版)

成功申请之道

 

成立社企小提示

为加强社企支援网络,社联-社会企业商务中心编制及出版《好好开社企》系列,共有两册:第一册是「初创社企实用手册」;第二册是「法律形式的选择及运作建议」,为有意营办社企的人士提供一系列实用参考资料,内容包括阐释一般企业与社企的分别;以及由「构思、孕育、创新、投资及创效」五个范畴探讨营办社企的主要考量因素,并就本港现行可供选择的社企组织结构及运作模式,提供例子及建议。有关文件如下: